第A05版:服务实用

  □ 记者 刘烨恒

  本报讯 近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财政局发布《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该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发布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从公租房的准入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及其他事项等5个方面做了细化和规范,特别是对各类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户籍条件的变化。取消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含)以上”的条件设置,调整为“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调整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要求,分别调整为“莲都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和“具有莲都区(不含市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将碧湖、大港头、老竹等乡镇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收入条件的变化。增加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家庭收入准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具体金额在每年发布的公租房申请通告中明确。

  住房条件的变化。将“无转让住房记录”由“3年”改为“5年”;取消“直系亲属中拥有市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约束性条件。

  财产收入额度限制的变化。增加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条件约束,具体金额在之后发布的公租房申请通告中明确;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由去年的不超过5万元调整为新车购置价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增设置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机动车辆约束条件,新车购置价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取消“自申请之日止前3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汽车”的约束性规定;企业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20万元(含)调整为不超过30万元。

  其他条件的变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条款,统一调整为“且已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及其配偶未领取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调整为“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予退还”;取消保障对象关于个人征信情况的约束性条件;调整市政府规定的特殊对象的准入条件,将“主申请人因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3年,且所在单位为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纳入保障范围。

  据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新的标准施行之后,公租房申请家庭可直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网上申请,不再需要提交各种证明和表格到现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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