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朱剑 通讯员 青法宣
本报讯 “你于2019年3月17日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经审査,本院准许你以劳务抵偿生态修复费用,现令你于2021年4月8日前完成100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任务。”10月9日,在船寮镇叶庄村巡回法庭现场,青田首个生态修复劳务代偿令正式发布。
据了解,今年3月17日,张某因不注意野外用火安全,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4.0394公顷,造成林木损失价值12178.79元。经法庭审理查明,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烧毀林地村民因张某家庭困难自愿放弃了赔偿。庭审中,张某自愿承诺补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1.5万元,并以家庭困难为由要求劳务抵偿。
“谁损害、谁担责”“谁损害、谁修复”,一直以来,青田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有损害必有修复原则,践行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在此次案件中,考虑到张某有3个子女,2个在校读书,尚需抚养,夫妻二人务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支付自愿交纳的生态修复费用1.5万元的实际情况,该院创新尝试生态修复方式,准许张某以劳务代偿代替经济赔偿。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办法官表示,虽然受损害村民已放弃了赔偿,但破坏森林资源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劳务代偿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能够让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补植复绿劳动、村里打扫卫生、节假日巡山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等公益劳动折抵生态修复费用,比单纯的支付生态修复补偿金更有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