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对于“醉酒后在小区里倒车、移车算不算醉驾?”等问题,《纪要》也予以了明确。《纪要》规定,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者,或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者,或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情况,不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对比以往的规定,《纪要》针对一些特殊情形也做了规定: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以血液检测的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因逃跑等原因无法作血液检测者,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公检法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不再执行,该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