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杨先生几年前在市区某品牌专营木门定制家居店购买的实木门质量不错,于是今年装修时,他仍选择到该店定购了同品牌的6扇实木门,全额付清了货款。
等安装人员上门安装后,杨先生却发现新装的木门与以前购买的牌子产地不一样。经了解,商家表示自己现在已不再专营原先品牌的木门,他家安装的木门是新代理的一个品牌,因为在供货单上未注明品牌名称引起了误解。
杨先生发现,商家在门店上标注的仍然是以前的品牌,于是要求商家退货或更换以前的品牌门。在遭到商家拒绝后,杨先生进行了投诉。
消保部门认为,商家的行为虽然不能认定为欺诈,但的确存在误导。经协商,商家表示愿意以价格优惠的方式对杨先生进行补偿。
很多商家在专营某大品牌时,同时会在店内经营其他品牌,有些商家甚至在销售不同品牌的产品时使用同一品牌印刷抬头的供货单,导致争议不断。
消保部门提醒,《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是经营者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对消费者来说是判断商品或服务来源及品质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经营者不标明其名称或标记虚假的名称,就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