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谢佳俊 通讯员 叶楹莹
本报讯 近日,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人在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由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17年至2018年期间,何某甲、何某乙在审批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为谋私利,单独或合伙在其承判的山场滥伐林木。何某甲、何某乙的行为破坏森林的生态功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何某甲、何某乙应对滥伐的林木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责任。
案件进入审查阶段,检察官得知,何某甲、何某乙已对滥伐山场进行了零星补植。那么已补植的树木能否抵消部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呢?公益诉讼不仅仅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了森林公安,对补植现场进行勘察,查实后又联系了专家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报告为“可以相抵”。
“以前没有意识到,我们的行为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这次的教训太深刻了!”两名被告在调解结束后说,“感谢检察官这么用心地帮助我们,我们以后再不会这样做了!”
“森林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且其有生长慢、周期长的特点,更应加以保护。”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汪兴检察长说,“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向法院提出补植复绿的树木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意见,是鉴于两被告对于自己的行为都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了补救,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是各方都乐于接受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