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长三角

苏州出台新政 鼓励历史建筑更新

  □张毕荣

  6月1日起,《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正式施行。据悉,《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明确了城市更新的范围和要求,鼓励物业权利人自主更新,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在规划和计划方面,要求建立健全城市体检、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项目库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实施等城市更新工作制度体系。在保障措施方面,《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明确,要加强资金、税收、金融支持,完善土地供应和土地价款确定。

  针对低效产业用地更新,《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明确鼓励自主成片更新,鼓励土地用途混合布置,允许节余土地分割转让,给予土地价款优惠。《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鼓励在同一地块内混合布置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服务业等用途互利的功能。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及低效工业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和增建结建式地下空间不增收土地价款。

  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方面,《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鼓励设施更新,推动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合理增设公共开放空间,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同时鼓励历史建筑更新,在不影响历史文化核心价值且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基础上,依法可以通过加建、改建、增设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据《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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