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要闻

关于敦促矿产资源领域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我市绿水青山的良好生态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各类犯罪活动,敦促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敦促实施或者参与矿产资源领域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前,尽快向属地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矿产资源领域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个人和有关组织积极举报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线索,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人及其他有关证人,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奖励、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监察委员会

  丽水市公安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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