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吴启珍 通讯员 贺启发
本报讯 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有机更新区块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进一步完善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近日,丽水市市区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结合丽水市中心城区实际,修订发布了《 丽水市中心城区城市有机更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据了解,“房票”指的是《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由征收人开具给被征收人(含安置对象),适用于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岩泉街道、紫金街道、白云街道、万象街道、联城街道所辖的中心城区范围)同意使用“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和预售的新建商品住宅(一手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住宅,包括公寓、别墅、排屋等。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生效且腾空房屋后,可凭“房票”申请书、货币补偿协议、房屋腾空证明、身份证明向莲都区征收指导中心申请开具“房票”。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回购的,签订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协议并生效后,可凭“房票”申请书、期房回购协议、身份证明向莲都征收指导中心申请开具“房票”。
每户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补偿款金额情况,开具一张或多张“房票”;单张“房票”票面金额不少于50万元,但单宗小面积标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开具一张房票。被征收人申请并开具“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3%的“房票”安置奖励。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并实行实名制。经莲都区征收指导中心审批后,每张“房票”允许整体实名转让一次,不得分割转让,转让时出让人需提供另有住房证明,并办理转让公证手续。“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