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服务实用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丽水某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作权协会)是卡拉OK著作权许可市场唯一代表广大的著作权人集中行使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告丽水某某有限公司作为国家版权局《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所规定的卡拉OK经营场所,自其开始经营向消费者提供曲库海量音乐电视作品(约20万首以上)点播业务以来,一直未与音像著作权协会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音像著作权协会多次联系丽水某某有限公司,敦促其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使用费,但丽水某某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向音像著作权协会支付使用费的义务。某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应向原告赔偿使用费,音像著作权协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某公司赔偿人民币142350元。

  裁判内容

  2021年9月28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合法授权,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放映权并维权,其在授权期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丽水某某有限公司作为KTV经营者,在使用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曲库作品时,须征得音像著作权协会许可并向其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现某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作品在KTV营业场所提供歌曲点播服务,侵害了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丽水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主观过错程度,以及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按照4元/包间/天的标准,追溯时长酌减91天,某某公司应向音像著作权协会支付的版权使用费损失为104416元。此外,酌情确定音像著作权协会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3000元,由被告丽水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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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2 2 处州晚报 content_310428.html 1 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丽水某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