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麻东君 通讯员 叶亦竹
本报讯 3月27日12时许,在松阳县望松街道五都阳村附近,陈某驾驶小型汽车由五都阳村驶出右转进入S222省道路口时,刚好曾某某骑二轮电动自行车沿S222省道线由东往西行驶经过该路口,结果小车与电动车发生了碰撞,两车各有损坏,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
陈某报警后,松阳交警立即前往事故地。在现场,民警发现在小汽车出来的路口,横有一条减速带,路口右侧立有“停”字禁令标志。
经了解,轿车驾驶员陈某疏忽了“停”的交通禁令标志,没有停车瞭望,就直接从支路路口进入省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认定:当事人陈某未按规定让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曾某某正常行驶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