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城事民生

  □ 记者 谢佳俊 通讯员 兰天

  本报讯 昨天,《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布,拟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其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20%。同时,双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5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单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

  《通知》规定,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职工申报、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等综合认定,包括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丽水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夫妻双方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间为准)12倍的金额,账户保留金额在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共有产权人仅限于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与非直系亲属形成共有产权关系的,不得提取。

  《通知》还提高了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的最高限额。A类、B类、C类、D类高层次人才,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80万调整为10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50万元调整为70万元。E类高层次人才,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4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原“高层次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工作的,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至解除工作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止”和“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家庭购买我市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贷时限缩短为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等规定,终止执行。

  现役军人配偶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双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征求意见的时间为今年3月24日至4月1日,如有意见请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子邮箱:lsgjjxx@126.com,联系电话:0578-205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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