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麻东君 通讯员 邹丽 吴子文
本报讯 当家里的煤气点不着火时,你是否会将燃气瓶摇一摇,或者试图通过加热、火烤、开水烫等方式来充分利用瓶中剩余的气体?你可知,这样的行为可能导致煤气泄漏或燃烧,非常危险。昨天下午,记者从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庆元就有一位市民因为不当使用燃气行为被处以200元罚款。
近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吴某使用热水加热燃气瓶,并将燃气瓶放置在室外曝晒,其行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加热、曝晒燃气瓶行为,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经调查询问,吴某因燃气瓶内燃气余量较少,导致燃气火力不足,便通过加热和曝晒等方式加大燃气火力,该行为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3月22日,庆元县执法局根据调查结果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据介绍,这是省统一目录事项划转后,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首次根据该事项进行立案处罚,也为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极易被忽视的不当使用燃气行为敲响警钟。
液化石油气的临界温度较低,在太阳下曝晒燃气气瓶和用热水加热气瓶,会导致瓶内液态液化气受热大量气化,增加钢瓶内气压,当瓶内压力超过钢瓶承压极限,很可能导致软管或钢瓶爆裂、液化气大量泄漏,甚至引起爆燃等事故,请大家切勿因侥幸而酿成重大的安全事故。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