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直 何益林
从丽水日报获悉,青田县祯埠镇瓯江边广场的流动法庭上,被告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罪,被处罚金8000元,并在祯埠镇岭下村完成一年的义务巡河任务。
看到这里,我不禁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叫好。责令义务巡河一年,不仅能让巡河的詹某牢牢记住犯罪成本,更有意义的是,能让他吸取教训改过自新,起到有效的教育作用。可以相信,此河的鱼儿以后能快乐无忧生长,河里的生态也会逐渐恢复。
叫好的同时不禁让我深思,为啥有些处罚惩戒的教育作用不明显,不是令行禁止呢?
一般的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的规定上仅有:警告、罚款、拘留三种,处罚的执行时间短暂,不少人在处罚过后可能很快就忘记了,更谈不上对他人的教育作用。如罚款处罚,一般都在200元以内,现在不少人生活条件好了,对200元罚款,可能连眉头都不会皱一下,很痛快就把钱交了。过后依旧没能记住违法后的教育惩戒作用,我行我素该干嘛还是干嘛。所以,规定在一段时间里必须强制性做某些事情或劳动是非常有效的一种办法,这种处罚有的时间较长,不但可以教育违法者,更能起到警示它人的作用。在潜移默化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人会不由自主改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其行为和世界观会回归到正确的轨道。
近年来,我国也逐渐重视体验性、补偿性执法,交警部门就做的比较好。比如强制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人学习交通法规或是穿上红马甲在红绿灯处执勤站岗,其作用都非常明显。这次青田县人民法院的判例也开了一个好头,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执法者意识的提高,这种强制性劳动、学习、补偿会越来越多。只有这样,公民会更加信守敬畏法律法规,社会治安和自然环境也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