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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后再盗取卡内资金

龙泉这起“黑吃黑”的“案中案”判了

  □ 记者 谢佳俊 通讯员 卢艳

  本报讯 近日,龙泉市检察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的“案中案”提起公诉。

  2020年9月,马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犯罪,仍将两张银行卡、电话卡及U盾出售给他人,获利600元。2020年9月至10月,马某所贩卖的两张银行卡被诈骗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达120余万元。2021年9月,犯罪嫌疑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龙泉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实质审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后,认定马某名下的银行卡存在为信息网络犯罪进行资金结算的情形,但交易流水中的几条异常明细吸引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

  流水显示,马某涉及犯罪的两张银行卡不单单与受害人之间有转账记录,还与其微信零钱和其他名下银行卡有多笔异常转账交易。这意味着,本案除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外,或许还存在“案中案”。

  为查清案件真相,承办检察官依法提取马某微信交易明细和银行卡明细,通过与手机银行上的交易款项一一比对,最终固定了马某涉嫌盗取他人银行卡资金的犯罪证据。

  马某最终承认在2020年10月他多次窃取已贩卖的银行卡内的资金,数额达两万八千余元。这种“黑吃黑”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马某年龄较小,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多次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帮助他认知自己的犯罪行为性质,并积极与值班律师沟通,及时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与此同时,积极说服被告人马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截至起诉前,马某已退赔两万八千余元。

  日前,龙泉市检察院已就马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依法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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