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俞文斌 通讯员 戴晓静
本报讯 近日,庆元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
据了解,今年3月4日,庆元县法院判决被告人聂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胡某某搬运费17000元,但聂某某并没有如期执行判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庆元法院查封了聂某某名下的两辆轿车,并向聂某某发出《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要求其3日内移交车辆。聂某某签收文书后,逾期未交付车辆,也未履行支付搬运费的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于判决前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遂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