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警讯警营

  □ 通讯员 王黎

  近日,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零口供”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遂昌县公安局王村口派出所民警坚持重证据、重事实的办案理念,全面分析案件事实、证据,排除障碍,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经过不懈努力和刑侦部门的精准配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零口供”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7月8日上午,焦滩乡格路口村的曹某发现家中被盗,由于曹某是开店的,家中存有一些香烟,和香烟一同被盗的还有部分现金,损失近万元。曹某立刻报警。

  王村口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依托“党员+科创”开展“网格天眼”建设工程,民警很快锁定了嫌疑人。

  仅用了8小时,民警便在位于遂昌县城的出租房内将嫌疑人陈某某抓获,并查获被盗财物。而陈某某是一名惯偷,他的盗窃前科记录累累,作案频率较高,反侦查意识极强,作案现场几乎没有留下任何线索,面对民警和查获的被盗香烟,也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这一情况,王村口派出所多次组织民警一起开会研究、讨论,集思广益,寻找该案关键证据。“决不放过每一个值得怀疑的地方,决不错过每一条有可能成为证据的链条!”王村口派出所所长周祀飞表示。

  监控中陈某某是骑摩托车进行盗窃的,但民警没有在他家中找到这辆作案使用的摩托车。为此,民警从多方面入手,经过掌握陈某某的行踪,从中判断出他藏匿作案工具的大致区域。随后,派出警犬“飞龙”和“赛虎”,对锁定的范围区域进行全方位搜寻。

  警犬“飞龙”和“赛虎”很快就在距离县城1.5小时车程的大风岭一处山顶草丛中,找到了藏匿在这里的作案时使用的摩托车和盗窃时伪装使用的迷彩服及头盔。

  在大量的实物证据面前,陈某某依然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日前,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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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2 2 处州晚报 content_218965.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