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毛垟乡的一条乡间小道,庆元籍胡某金、陈某凤两夫妇打算到邻村收香菇。
这一幕正好被潘某根、潘某水撞见。两人认为这对夫妇收购香菇身上会带现金,动起了打劫的念头。在一个相对僻静的角落里,潘某根、潘某水拦住了这对夫妇,逼迫他们交出钱财。胡、陈夫妇不答应。潘某根、潘某水红了眼,抄起制作椴木菇的硬木棍对着这对夫妇就是一顿暴打,直到他们头上、身上满是血迹才停手。
事后,潘某根、潘某水发现胡、陈夫妇已经没有了呼吸,于是将尸体抬至小树林里,同时将两人携带的10000元现金抢走。为了掩人耳目,潘某根、潘某水挖了一个坑,将这对夫妇的尸体填埋。
两人在犯案后折回村内,第二天还若无其事地帮助邻居做农活。当警察来到村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时潘某根、潘某水两人害怕罪行败露,连夜潜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