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庄啸 通讯员 麻安翊
本报讯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在保险期内的经核定可获理赔”“建设单位投保,业主受益”“收到索赔申请后二日内派员现场勘查”……近日,我市印发《市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简称《方案》)。今后,丽水人买到上了保险的房子,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将有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据了解,《方案》所称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备案两年后开始计算。建设工程在竣工备案后两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
根据《方案》规定,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试点期间的费率应设定在1.3%~1.7%之间。
业主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内认为住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的,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