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麻东君
本报讯 昨日,晚报报道了12月22日晚上,市区金汇广场南面的停车场发生的一起高空抛物事件:有人从楼上丢下一袋厨余垃圾,结果砸中了一辆轿车,连前挡风玻璃都被砸碎了。车主在气愤之余,也是十分无奈——“楼上没人承认,我该找谁索赔呀?”
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怎么办?如何对高空抛物责任进行划分?为此,记者昨日专门向处州晚报新闻智库专家、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笑俏进行了咨询。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张笑俏主任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可以以整栋大楼的所有业主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由所有可能的侵权人承担公平责任。即整栋大楼的所有业主如果不能提供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证据,就需要给予补偿。
既然要整栋楼的住户来共同承担责任,也许就会有业主提问:“我住在二楼,即便是我丢的东西,也不可能把车玻璃砸成这样啊!难道我也要和高层的住户一起赔钱吗?”
那么,这里就涉及到高空抛物责任分割的问题了。
建筑物使用人应承担“按份责任”
张笑俏介绍,首先,高空抛物责任分割体现了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引起重视,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更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整体较为合理。
其次,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此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最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会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来免责。“可能加害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或客观方面免责。
这里为什么是“可能加害人”举证,而不是被害人举证呢?因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其次,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物品坠落的,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而本事件中,很明显不存在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如果车主李先生最终无法确定这袋厨余垃圾的责任人时,可以将以整栋居民楼的所有业主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