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大花园城事

  □ 记者 廖王晶 通讯员 杨春旋

  本报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中最基础的工作。2017年3月1日,我市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在丽水城建史和民主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利于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群众生活品质,促进美丽幸福新丽水的建设。

  《条例》施行两年多来,丽水市容市貌愈发规范整洁,“城市牛皮癣”明显减少,道路越来越干净,公园越来越漂亮,我们的城市“颜值”正悄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老百姓的幸福感也随之节节攀升。

  这是我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2015年9月25日,丽水顺利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有了立法权后,如何把群众最盼、最急、最忧的热点难点问题列入立法对象?如何选准立法项目?成为摆在市人大常委会面前的挑战之一。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征集立法项目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经过论证并报市委审定,最终,选题确定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近年来,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面貌取得显著改善,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布局、发展规划的调整以及市民对生活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当前行政管理的需要。

  因此,针对市里的实际情况,选择《条例》作为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第一部实体法,正是回应了我市当前的实际立法需求,对进一步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巩固全国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为促进我市绿色生态发展、建设美丽幸福新丽水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是十分及时、必要的。

  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后,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牵头成立起草小组,先后两次通过报纸、网站、代表联络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整个立法调研过程中,先后召开了各类座谈会30余场,参会480余人次,征集意见、建议2500余条,为这部法规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

  “2016年9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的出台倾注了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辛勤工作,凝结着各方的智慧力量,是我市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云高说。

  《条例》直面城市管理难点痛点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6章40条,分为总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保障和监督、附则等六个部分。条例直面当前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着力规制了建筑物外立面脱落、小区车辆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还涉及到临时摊贩疏导、横幅小广告管理、噪音污染管理、柔性执法方式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

  此外,《条例》对建筑施工现场、工程运输车辆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居住区的噪声污染作业、装修的限制时段、广场舞噪声等问题也作了立法规定。

  如城市噪声管理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立法规定禁止22点至晨6点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抢修、抢险、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的施工除外;并设定夜间施工许可制度,规范许可实施范围和程序,规定因生产工艺要求等原因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并提前公告。针对室内装修噪声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问题,明确了装修的时间要求,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禁止午间12点至14点、20点至晨7点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规定了柔性执法的方式,情节比较轻微、被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通过文明劝导、清扫环境卫生等方式,用自身努力去改进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也可以当是履行了处罚决定。

  “对市民来说,这部法规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个人行为也应受到《条例》的规范。”张云高表示,市容环境卫生需要全体市民共建共享,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下,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成为所在责任区的责任人,这就意味着,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是每个单位和市民的应尽义务。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条例》明确了管理职责,可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同时《条例》也设置了相关的监督举报制度,让市民投诉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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