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案例一:
2012年4月28日,在市区后庆小学读二年级的贝贝放学后走路回家,经过灯塔小区97幢楼下时,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琉璃瓦砸中了头部。经过33天的住院治疗,贝贝才脱离了生命危险。经鉴定,贝贝构成9级残疾,遗留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2015年5月,该案审结,灯塔小区97幢62户共赔18万余元。据了解,该案是我市第一起高空坠落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二:
2016年3月7日,遂昌县北街一住宅楼外墙水泥块脱落,将路过的小学老师周某砸中致死,周某家属将整栋楼两个单元33户业主全部起诉至法院。2017年5月,遂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33户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外墙属于整栋楼业主共有,虽然该事故是由一单元外墙脱落引起,但包括二单元在内的全部业主都要共同担责。法院最终判决33户业主赔偿家属989877.90元,每户承担赔偿2999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