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新鲜事热线

  □ 记者 叶小孚 通讯员 叶海龙

  本报讯 “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原本是电视剧里的桥段,没想到类似的情节,却在景宁的一条黄泥小路上真实上演。

  日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潘某因在门口道路上采取摆石头、站在路中央不让车通过的方式索取过路费而被判刑。

  2006-2007年,被告人潘某家门前的341平方米土地被征用,潘某分别在补偿清单和登记表上签字,补偿款存折已办理好放在该项目工程指挥部。然而事后潘某认为征地单价太低,房屋旁的道路也属于自己,却没被征用,故拒不领取征地补偿款。

  2014-2019年,潘某以“该道路土地属于自己,蔬菜被过往车辆压坏”为由,在家门口的公共道路上,不定时拦截过往车辆,并向对方索要“赔偿金”。期间,潘某先后6次拦截某果蔬基地运输车索要过路费;堵截防洪堤工程承包人夏某运送砂石料的车辆,夏某为了赶工期不得不支付了6000元才被“准予通行”;多次拦截某清洁服务公司的垃圾运输车,并口头威胁驾驶员,致使该村多次发生生活垃圾堆放在河道旁无法清运的情况。同时,潘某还多次对其他过往车辆进行拦截,后因亲友说情或因司机强硬反抗而作罢。经统计,潘某强行收取过路费共计19500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潘某有自首情节,并将违法所得19500元退还受害人,可从轻处罚。最终该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潘某当庭表示悔罪、认罪。

Copyright 2002-2021 lsnews.com.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丽水网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3120180016 | 浙ICP备04000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3677号
主管单位: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主办单位:丽水日报社
编辑部电话:0578-2127345
省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投诉电话:(0571)88901234 手机:18806501498 传真:(0571)85175125 邮箱:zjsjx@zjncws.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公开举报电话 | 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578-2127345 邮箱:2314875226@QQ.com
丽水日报社(丽水网)法律顾问: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王伟斌、蓝先锋、应相业
浙公网安备 33110202000139号

2019-07-10 2 2 处州晚报 content_119645.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