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杂谈

姓“公”之物岂可攫为己有

  □ 莲都 吴昭立

  近些日子,看到两件姓“公”之物被攫为己有的事。

  其一,市区的公共汽车开展人性化服务,在车上配置了雨伞,以供旅客下雨时借用。可是近日笔者乘坐的好几路公共汽车上,都见不到一把雨伞。驾驶员说,这些雨伞被人撑走,就一去不复返了。

  其二,市区每个社区都建起了“爱心书屋”,一些爱心人士与爱心团体捐赠了大量图书,可近日笔者路过几个“爱心书屋”,里面空空如也,看不到一本图书,有的书屋里只剩下几本残缺不全的资料书籍,连借书登记簿都不见了。

  公共汽车里配置的雨伞、“爱心书屋”里的图书,都是公物,是人人可享用的公用资源,如果攫为己有,岂不是剥夺了别人享用的权利?

  将公物占为己有,是一种失德行为,与现代文明背道而驰,不可为之。为此,社会应进行公共意识的宣传教育,形成“爱护公物光荣,破坏公物可耻”的思想氛围;同时,笔者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公物的管理与巡查。希望一些向公物伸手者,加强慎独修养,不要再做损公肥私的卑劣之事。

  我们深信,人们的公共意识增强了,公物被人占为己有的事件定会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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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2 2 处州晚报 content_89502.html 1 3 姓“公”之物岂可攫为己有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