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大花园城事

让残疾人老年人生活更便利

——解读《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什么是无障碍环境建设呢?根据《办法》,它是指为了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信息交流、公共交通工具、社区服务等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根据《办法》,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收集和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监督,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办法》还明确了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乡、村庄的道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公共活动场所等的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对社区和住宅、出行、信息交流、公共服务的无障碍建设,《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无障碍标志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和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指明无障碍厕所、电梯、坡道等重要无障碍设施的具体位置;城镇已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相关所有权人、管理人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违规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制止损坏、违规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确保其正常使用。

  有关单位应当通过推进网上办理和移动客户端办理,让残疾人、老年人等“少跑腿”。同时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高科技应用和智慧化管理,包括通过停车位预约、设置可变车位等方式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的特殊停车需求等。

  对于加强无障碍环境社区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社区文化、体育、养老、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服务功能,鼓励老旧居住区加装和改造坡道、扶手、电梯等设施,并按照规定对有关困难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给予资金补助。

  《办法》要求,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设置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服务的购票取票设施、等候专座和绿色通道。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逐步设置无障碍踏板、扶手、轮椅专席等无障碍设施。

  《办法》还明确了违规占用道路无障碍设施等行为的责任和处罚依据。比如,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占用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妨碍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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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解读《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2 2 处州晚报 content_60703.html 1 3 让残疾人老年人生活更便利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