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新鲜事热线

两女子取走自己银行卡里的钱却被判了刑,原来……

  □ 记者 叶小孚 通讯员 叶旭耀

  本报讯 近日,青田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被判刑的两名女子如何也想不通,她们只是取走了自己银行卡里的钱,怎么就稀里糊涂地成了被告呢?

  事情还要从今年2月的一天说起。

  那一天,32岁的福建女子王某无意中在网上看到了一则“轻松赚钱”的小广告,出于好奇,她拨打了广告上的联系电话。经过一番交谈,对方告诉她,所谓的“生财之道”其实很简单:王某“接活”后,会有人把钱打进她的银行卡中,她只需要到银行把钱取出来,然后再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就行了。每完成一单“活”,她便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

  “就是帮忙取钱存钱?那么简单?”如此好事,王某立即心动了。随后,她把这“好事”告诉了朋友严某(另案处理),后者一听,立即决定和她一起“接活”,并把自己的姐姐严某某也拉了进来,让她办理了多张银行卡。

  随后,王某负责与汇款者联系,严某某则负责取现和转存。

  经查,今年3月11日至3月21日,严某某帮助他人取款累计1975万元,她从王某那拿到报酬2万余元。

  这“活”来钱确实快,然而,为何会有那么一大笔钱汇到自己的银行账户里呢?对此,王某、严某某都说:“自己没有多想过。”

  其实,这些钱都是诈骗分子的诈骗所得,其中就包括两名青田受害人的100多万元。而在接到受害人的报案后,青田警方顺藤摸瓜,最终将王某和严某某抓获。归案后,两人主动退还了非法所得,用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青田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严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共同犯罪,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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