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麻东君 文/图
本报讯 今天是《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的日子,莲都交警大队在市区开展了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整治行动,短短1个半小时,就有181位市民因未佩戴头盔被处罚,其中教育警示117起,罚款64起。
今天早上7点半,记者跟随莲都交警大队岩泉中队交警来到市区大洋路与丽阳街路口开展整治行动。因为正值早高峰时间,记者在现场看到,绝大多数市民驾驶电动车出行时,均已正确佩戴了安全头盔,但也有部分市民心存侥幸。
8点12分,一位姑娘驾驶着黄色租赁电动车行经该路口,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被执勤交警拦了下来。“驾驶这种租赁的新国标电动车也要佩戴头盔么?”姑娘疑惑地说。执勤交警解释道,《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今天开始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规定,驾驶新国标电动车也要佩戴安全头盔。
8点27分,一名中年男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该路口,因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被交警拦下处罚,而头盔明明就挂在电动车上。男子表示,因上班赶得急,没有佩戴好便着急驾驶电动车上路了。在交警的教育下,男子表示今后一定注意先佩戴好头盔再骑车。
8点36分,一位阿姨驾驶新国标电动车行经路口,后座搭载着一个3岁左右的小孩。但阿姨也因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被拦下处罚。记者注意到,阿姨在新国标电动车的后座加装了一个儿童安全座椅。交警表示,新实施的《条例》还明确规定,驾驶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的,必须在后座配备专门的安全座椅,否则也将面临处罚。
“这安全座椅是我在淘宝上买的,自己安装的,为了带孙子出来时候安全一些。”阿姨接受交警的处罚后表示,今后一定会注意佩戴好头盔。
莲都交警大队岩泉中队交警周滨介绍,今天是《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的第一天。从今天整治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市民驾驶电动车时都正确佩戴了安全头盔,但仍有部分市民没戴头盔或者没系好帽绳。此外,还有一些市民驾驶租赁电动车也没有佩戴头盔。
下一步,交警部门将责令此类电动车租赁公司一定要随车配备安全头盔,提醒广大市民选择租赁电动车时,选择配有安全头盔的电动车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