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景宁一被执行人信守承诺获申请人谅解

  本报讯(记者 蓝吴鹏 通讯员 叶宁勇)近日,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窗口,被执行人刘某带着他凑齐的7万元现金当面交予罗某,“这件事让我更加深刻意识到诚信做人的可贵!”

  2016年,刘某因道路工程施工需要,向罗某租用挖机一台。施工结束后,经结算刘某共欠租赁费用196298元。2018年3月15日,刘某向罗某出具《欠条》一张确认该事实。然而,由于该路段施工存在瑕疵须整改,因此工程款一直未能结算。2019年6月20日,罗某向景宁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于农历年前一次性支付欠款196298元及相关诉讼费用。然而调解生效后,刘某未能按时履行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收到法院寄来的法律文书后,执行人刘某主动联系了办案法官并来到法院进行财产申报。他填报自己仅有一辆东风牌汽车,暂时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并做了笔录。然而,通过执行系统和走访调查,执行法官发现执行人刘某名下有小汽车三辆,还有一笔约13万元的道路工程款未结算。

  掌握详细情况后,执行法官再次联系了被执行人刘某,告知不实申报财产将面临司法拘留的处罚,并向他送达了限期交车的法律文书。了解到严重后果,刘某对瞒报行为后悔不已,于当日将两辆车交至法院扣押并重新申报财产。第二天,申请人罗某主动来到法院,表示刘某已联系过他,向他承诺工程款到账就马上还钱。鉴于已和刘某生意合作多年,且刘某也主动交了车,愿意再相信他一次,并申请暂时不处置扣押车辆。

  在刘某的配合下,承办法官明确了该道路工程款的拨付流程,并向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扣留收入的法律文书,要求刘某的工程款到账后通知法院提取。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笔工程款结算期限将延长。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将该消息告诉了申请人罗某,并再次明确是否处置扣押车辆的问题。罗某表示这段时间刘某都有给他打电话说进展,这让他感到安心,车辆就继续扣押,不进行处置。

  复工后,刘某践行承诺,抓紧时间完成整改,主动跟进验收进度。4月26日,该笔工程款最终以126000元结算至公司,法院第一时间进行了提取,并通知双方。在随后调解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罗某同意再给刘某一个月时间,筹集剩余款项,也免除196000元外的其它费用。

2020-06-08 1 1 丽水日报 content_204996.html 1 3 景宁一被执行人信守承诺获申请人谅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