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构成犯罪

朱某某因不诚信行为被法院判处拘役

  本报讯(记者 阮春生 通讯员 林珊)“被告人朱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近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在截止法定期限未交付涉案车辆的朱某某作出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今年50岁的朱某某在河北廊坊从事超市经营多年,两年前因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他没有按时履行。去年2月,债权人吴某某向景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

  经法院调查,朱某某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一辆大型汽车。2019年7月30日,景宁县人民法院向朱某某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其小型汽车和大型汽车一辆,要求朱某某在规定期限内送交车辆。但是,在截止法定期限,他仍未交付涉案车辆。

  “不服从法院判决,不遵守诚信原则,朱某某已构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须接受法律惩罚。”法院审判员柯雅说,事后朱某某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有自首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

  2019年10月8日、2020年3月23日景宁县人民法院分别扣押了朱某某的两辆汽车。2020年3月23日,朱某某与债权人吴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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