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学习实践

取道优秀传统文化 巩固环境治理成果

  夏小菲

  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浙江,是新时代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确保法治浙江建设继续走在前列的必然要求,也是“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应有之义。在法治浙江的建设中,我们要重视优秀传统文化在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提升中的重要地位,毕竟政府环境治理既离不开法律制度,也离不开每一位生活习惯、行为信仰根治于传统文化的浙江人民。

  传统文化中的依法环保意识

  古代传统文化中有很多关于环保意识和理念的记录,很多典籍著作论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例如,《礼记·月令》中记载:“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卵。”指出在草木生长的时节,不能够杀害动物,砍伐树木,尤其是母畜和幼崽。香港中文大学黄坤尧教授曾就《礼记·礼运》里中国古人的环保意识进行过相关论述。《礼记·王制》中有许多关于环保的条例,这些条例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礼记》作为中国重要的典章制度书籍,承载着秦汉之前的统治者在社会制度、礼仪制度等方面的治理理念。据清代黄本骥编纂的《历代职官表》,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叫“虞”。“虞”既是机构名,又是官衔,职责范围包括了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

  以民为基,强调环境立法的全民性。我们要重视优秀传统文化中奉行的以民为本,顺应民心的思想,在环境立法中贯穿民主原则。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省里出台了《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条例》《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多个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省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管理法律体系。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同样需要依法保护和治理环境。环境立法需要借鉴儒家传统文化中的全民共识的观念,在法律法规中将人民群众与环境保护之间“唇亡齿寒”“皮毛难分”的关系呈现在群众面前。法律法规形成之后,人民对其认可度和执行力也会有所增长。政府在立法之前,可以先深入研究传统文化,将自古以来环境保护与人民安居乐业的紧密关系通过融媒体等形式清楚地展现在人民面前,提高人民对于形成的法律法规的信任与支持,从而达到遵纪守法,保护环境的效果。

  以民情察民心,突出环境立法的科学性。所谓以民情察民心是指通过现实存在的情况来体察民众心中所想、所愿。政府在制定环境保护法规之时,要结合实际,运用科学的观点来分析评判,确定规则。1993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第3条就明确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进行科学论证。” 浙江省政府做到了科学合理地安排环境立法项目,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相统一。通过对机构人员的传统文化与科学立法的培训,浙江省环保厅能够进一步完善环境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深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程度。

  强化环境法治的责任意识

  文化中轴式社会治理是基于文化具有的社会治理功能提出的,一个国家、民族、社会的文化一旦形成,便总能以其无形的力量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并且以不同的形式和渠道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和功能。

  环境治理中要崇尚道德教化。道德历来被看作是现实社会中崇高规范。道德教化已经作为一种特殊的伦理文化渗透到各种传统文化之中,成为人们与生俱来的内在习性。我们必须以网络平台、媒体宣传、现场讲座等手段向各市县的环保部门宣讲传统文化中致力环保的典型事迹与人物,将环境治理者拉入历史长河,以镜观己,力求有过则改,无则加勉。政府机构成员通过优秀传文化的熏陶,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激发埋在骨髓之中的士人责任感,为“法治浙江”巩固环境治理成果,巩固“两山”转化成果。

  环境治理中要强调事必躬亲。在“法治浙江”战略中,官员问责制度是极为重要的。很多部门责任人并不是因为天生的责任感而去进行环境治理,仅是迫于问责制的鞭策,施一时之政。环境保护与治理却是需要持之以恒,才能达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传统文化中蕴含着解决当今现实难题的重要启示,就依法治理环境而言,必须坚持躬行实践,亲自投身环境治理之中。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环保思想是非常丰富的,我们需要剔除糟粕,汲取精华,将中国古代文化中优秀的生态智慧运用到浙江省依法治理环境的路径之上,用实践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

  (作者单位:遂昌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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