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调整不动产登记中婚姻关系的审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申请人因新建、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和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因实行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一窗受理,申请人申请税收减免等优惠的,按照税收政策,仍需提供户籍、婚姻状况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一)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二)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的;
(三)申请政策性保障房登记等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
三、本公告事项自2019年7月1日起在丽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试行。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当事人应及时向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
咨询热线: 2090260、0578-12345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