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三改一拆”宣传知识 ②

  1.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哪些情形是不予批准的?

  答:(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4)原住宅长期空置,无人居住;

  (5)已列入旧村改造范围的。

  2.政府审批的农村建房批准文件有没有期限?

  答:有期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对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3.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转让吗?

  答: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已拥有一处宅基地,或者以出卖、出租、赠与及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因此,农村住房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可以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且转让后,原户主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继承吗?

  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所建房产可以继承,符合建房条件的继承人可以向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其他继承人只能行使房屋使用权。

  5.农村村民旧房拆翻建或在其自留地、自留山等建房是否要经有关部门审批?

  答:(1)《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2)由于农业生产需要,农村村民旧房拆翻建或在其自留地、自留山等建房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旧房拆翻建程序简单些;在自家自留地、自留山等建房审批与新建申请宅基地建房审批一致。

  6.农村村民可以边建房施工边审批吗?

  答:不可以未批先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批先建行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

  7.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因自然灾害原因灭失了,该怎么办?

  答: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可重新依法申请分配宅基地。

  8.如何理解“一户一宅”?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户一宅”审批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即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时,面积标准要符合相关规定,并不是指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户,在面积未超过规定批准面积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拥有新的宅基地。

  9.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答:(1)建设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7)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8)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

  10.农村村民可以在承包的基本农田上建造房屋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不可以。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3)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4)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1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城市居民可以去农村买地盖房吗?

  答:不可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或者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4.可以占用耕地建建筑物、构筑物吗?

  答:不可以。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徐小骏 刘莉莉 整理

2019-06-05 1 1 丽水日报 content_110233.html 1 3 “三改一拆”宣传知识 ②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