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天下

坚持开门立法 凝聚立法共识

市人大探索开展立法辩论

  本报记者 徐小骏 通讯员 杨春旋

  为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近年来,我市人大在全省范围内首次探索将辩论机制引入到地方立法工作中,通过组织召开立法辩论会,为利益相关方搭建交流沟通平台,充分阐述意见、表达利益诉求、达成立法共识,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水市物业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条例)等2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地方性法规过程中,针对部分利益关系主体较多、存在一定争议的重点条款,组织召开立法辩论会。辩论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组织,专门邀请法规涉及的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利益群体代表、人大代表、律师和立法专家代表等组成参辩人员,围绕相应辩题展开立法辩论。

  去年12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召开立法辩论会。会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律师代表等针对《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分别围绕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能否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代表大会能否行使业主大会的所有权利两大辩题展开激烈讨论。整个辩论过程节奏紧凑、交锋明显、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充分展现了立法的民主精神。

  “理越辩越明,问题越辩越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相比于传统立法听证模式,立法辩论会更加强调“质证”环节,即正反双方就某一问题存在对立观点或利益对抗,可就某一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从而通过有理有据的观点阐述说服对方,消除分歧,达成立法共识。

  而在具体开展工作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问题导向,精心选择辩论选题,就立法中反映较突出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酝酿立法辩论工作,并特意将立法辩论会的时间安排在全面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以及相关论证之后。严格组织程序,科学设置辩论流程,主要分为起草单位立论陈词、参会人员开放式辩论、立法专家点评、主持人总结等阶段。兼顾各方利益,精心挑选参辩人员,紧密围绕辩论的内容确定参辩各方主体,按照利害关系人或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等的原则确定陈述人人数,并充分考虑参辩人员的辩论能力。坚持民主公开,保障辩论公平公正,参辩各方拥有完全平等的话语权,不受身份限制,保证各方有充分表达己见的机会,确保民主和平等原则贯穿于辩论的每一个过程。

  通过前两次实践,我市辩论立法工作取得了良好社会反响,也为今后开门立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具体表现为:推动了人大立法工作有效开展。通过立法辩论,可以充分听取各方观点, 使争论的内容越辩越明,进一步明晰了有关职责分工和责任主体,达成立法共识,使法规草案内容更加符合实际。

  促进了政府部门对立法观念的转变。通过公开立法辩论,一方面促使参加辩论的政府部门深刻感受到自身在地方立法的职责和作用,以及地方立法对于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基于辩论的公开性,相关政府部门在辩论过程中,更加注意形象,更加注重有理有据有节,使得辩论更加理性。

  拓宽了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通过选择基层代表以及律师、立法专家等第三方代表参与辩论的形式,使基层群众的一些诉求和意见得到充分表达,特别是通过辩论的形式,直接面对面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极大提升了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营造了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良好氛围。立法辩论通过广泛选派参辩代表、媒体全程报道、邀请社会人员旁听等途径,直观将立法过程中民主参与和意见表达的过程展现在公众面前,让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观念深入人心。

  “立法辩论作为我市地方立法的创新性实践,它是体现民主立法、增强地方特色的有效方式;是体现公开立法,增强社会共识的有效载体;是体现科学立法,提升立法可操作的重要环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市人大不断推进民主立法进程,通过各种形式吸引社会各方参与立法,有力推进了立法的民主化进程。下一步,市人大还将继续贯彻“立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拉近群众与立法机关之间的距离,增强立法的亲和力,保证人大出台的法规充分反映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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