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俞文斌 通讯员 季颖颖
本报讯 昨天下午,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起违反物价管理规定典型案例,我市青田、庆元、遂昌、云和等地的4家药品经营单位因哄抬连花清瘟价格或销售的药品器械未明码标价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12月9日和12日,庆元、遂昌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对庆元县某药店、遂昌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哄抬药品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遂昌啊某药店在进价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于12月5日后大幅度提高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的销售价格,零售价格从15元/盒上涨至33元/盒,销售价格上涨幅度120%。
同样,遂昌某医药公司在经营成本未明显上涨的情况下,于12月5日后大幅提高其下属多家门店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的销售价格。原零售单价为11元/盒,提价后实售单价为20元/盒,涨幅高达8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上述当事人哄抬连花清瘟胶囊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哄抬价格行为,目前两起案件仍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中。
此外,12月7日,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云和县某诊所涉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诊所在经营场所摆放的6个货架,上架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类型药品及口罩等防疫用品,均无价格标签,在其他位置也未标注相关产品的售价信息。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自防疫政策优化调整以来,丽水市市场监督理管局迅速发布《关于涉疫医疗用品及药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提醒经营户严禁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价格专项执法行动。
截至目前,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检查相关经营单位264家次,约谈35家次,发放提醒告诫函431份,处理举报投诉9起,立案查处4起。如果广大市民发现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