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廖王晶 通讯员 张婷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建设局了解到,市区公租房保障车辆额度限制标准降低,该标准已于11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35元。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规定:“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建设局将公租房保障条件中车辆限制额度由“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含税)低于10.92万元”调整为“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含税)低于12.42万元”。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车辆额度限制标准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租房保障力度,让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众享受到公租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