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热线·互动

  □ 记者 谢佳俊 通讯员 卢艳

  本报讯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禁渔期,在此期间不能以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进行捕捞。保护生态从我做起。”近日,龙泉沈某某的微信朋友圈“画风突变”,贴出了禁止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条如此“与众不同”的朋友圈,沈某某的朋友们有的点赞,有的回复“收到”,还有的询问起了关于禁渔期的规定。一时间,沈某某俨然成了朋友圈里的生态保护宣传使者。

  此前,龙泉市检察院对沈某某等5人发出不起诉公益服务令,要求5人在微信朋友圈、群聊等社交媒体定期发送禁止非法捕捞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要求每人发放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资料50份。沈某某的“朋友圈”正因此而来。

  今年6月,龙泉正处于禁渔期。6月23日晚上,沈某某临时起意想吃夜宵,便向朋友江某某等4人提议去电鱼。5人一拍即合,随即携带电鱼工具、灯具、水裤、篮子等,来到龙泉市安仁镇大丘另张山岩水域。几人分工合作,通过电击的方法,半小时内就捕捞水产品199尾。5人正准备满载而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移送龙泉市检察院后,检察官审查认为,沈某某等5人主观恶性不大,系由侥幸心理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类行为,是否可以通过采取普法教育等方式,让当事人不再犯、不想犯?

  9月6日,龙泉市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综合案件情况、当事人认罪态度和听证员意见,近日,龙泉市检察院对当事人沈某某等5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公开宣告。

  虽然刑事上不起诉,但龙泉市检察院仍向上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处理5名当事人,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此外,针对当事人的行为,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Copyright 2002-2021 lsnews.com.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丽水网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3120180016 | 浙ICP备04000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3677号
主管单位: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主办单位:丽水日报社
编辑部电话:0578-2127345
省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投诉电话:(0571)88901234 手机:18806501498 传真:(0571)85175125 邮箱:zjsjx@zjncws.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公开举报电话 | 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578-2127345 邮箱:2314875226@QQ.com
丽水日报社(丽水网)法律顾问: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王伟斌、蓝先锋、应相业
浙公网安备 33110202000139号

2022-11-10 2 2 处州晚报 content_336538.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