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出版社享有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PDF扫描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某出版社认为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版式设计权。
某出版社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立即停止对涉案图书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销售(下架),停止提供在线浏览涉案图书(包括免费试看内容),删除、屏蔽、断开涉案图书销售、下载、在线阅读链接等;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裁判内容
2021年10月1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出版社享有涉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其主体适格。
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上销售的涉案图书,其封面和内容与某出版社的图书基本一致,相关店铺的行为侵犯了某出版社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方式、图书销售价格与定价的巨大反差以及在其平台上经营店铺的经营范围及所售商品等情况来看,系明知相关店铺存在上述侵权行为,其存在相应过错,应当认定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帮助相关店铺实施了侵权行为,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作为网络平台运营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涉案图书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时间、规模、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