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刘烨恒
本报讯 近日,衢州市龙游县人叶某在遂昌县某村毒、电鱼时,被当地派出所抓获,并移交遂昌县农业执法部门。
经调查,当事人前后三次在河道里以毒鱼、电鱼手段进行非法捕捞。案发时,叶某已销售渔获物获利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遂昌县农业农村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0元人民币,罚款人民币11000元,责令生态修复增殖放流鱼苗15000尾。
“渔业资源是重要的生态和经济资源,使用禁止的捕捞方式(毒鱼、电鱼)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的,将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对水环境也会造成极大污染,破坏生态平衡。”遂昌县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叶某明知毒鱼、电鱼违法,但为了获取眼前的蝇头小利,仍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据介绍,这是遂昌县首次在涉渔违法处置中以行政处罚+增殖放流形式履行生态补偿,通过增殖放流可以逐渐修复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放流的鱼苗长成后,能净化塘河水质,更好地恢复水生态环境,同时提高了电毒炸等涉渔违法成本,对毒鱼、电鱼等捕捞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