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灶漏气爆燃 消费者获赔9000元
2021年11月11日,消费者王某在龙泉市某家电公司购买了一个单灶的燃气灶,价格330元。当天晚上使用时,燃气灶突然发生爆燃,导致消费者的丈夫柳某面部、上肢、颈部Ⅱ度烧伤约10%。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医药费等费用。经营者当场退还了购买燃气灶的330元,表示待伤者出院后再进一步协商赔偿事宜。
龙泉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判断,燃气灶发生爆燃的主要原因是燃气灶连接处有一个螺丝没有拧紧。经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医药费、陪护费等费用9000元整。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手车行隐瞒里程数 消费者获赔1万元
2020年12月21日,消费者祝先生在遂昌某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二手奥迪A4家用轿车,经营者宣称该车行驶公里数为9.9万公里。12月25日消费者驾车途中车子发生故障,修理店发现车子发动机缺缸。祝先生怀疑车子质量有问题,到4S店查询发现,2016年该车的行驶记录已达16万公里。祝先生认为二手车行存在欺骗行为,要求经营者赔偿。
遂昌县消保委调解认为,经营者不对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做全面核查的做法,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行为,消费者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退还购车款,以及退还买车的保险、过户、按揭等费用,并补偿消费者修理费和误工费等1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定制家具表面变色 厂家补偿8万元
2020年下半年,张某在莲都区某整体家具定制店定做了一套价值十几万元的家具,2021年入住新房后不久就发现家具表面出现大面积严重变色情况。
定制家具的厂方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确认了家具表面出现变色的情况,但表示无法确定表面变色的原因是否属于面板质量问题。厂家代表提出对出现变色部分面板进行维修或适当经济补偿。消费者则要求退货、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莲都区消保委发现定制家具属于嵌入式安装,如维修更换面板会造成其他装饰装修的损失,建议通过一次性经济补偿方式进行解决。经调解协商,最终经营者和厂家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人民币8万元。
■以案说法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家具售后服务要求》(GB/T37652-2019)国家标准规定:木家具三包期限为1年,消费者定制的整体家具出现大面积变色,属于“其他严重影响外观和使用的严重缺陷”,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履行三包义务。
客服答复引误解 消费者退货获支持
2021年11月13日,消费者袁某某在拼多多平台“某锁具旗舰店”购买了一款指纹锁,客服承诺免费上门安装。但在消费者购买之后,经营者要求加价50元才给上门安装,且沟通中态度恶劣,并且再次加价,表示要100元才给上门安装。消费者认为经营者不守承诺,要求退货退款。
缙云县消保委调解中发现,经营者在“购前须知”里对产品安装收费情况有过标注,但是在消费者询问客服时却告知免费安装,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且在要求消费者支付50元安装费用被拒绝后,又将安装费用加价至100元,定价随意,存在过错。经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商品作退货退款处理。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染发致消费者过敏 经营者赔偿1000元
2021年7月11日,陈某在市区某理发店进行染发,并在染发前告知经营者自己有过敏史,询问染发材料的安全性。经营者表示提供的染发剂是店里长期使用的,从来都没有顾客反映过染发后会出现过敏的情况,于是消费者放心地接受了染发服务。
但染发当天,消费者就感觉头皮很痒、难受,医院诊断结论为皮肤过敏。消费者怀疑染发剂是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提出赔偿要求。
莲都区市场监管局调查,经营者使用的染发剂是正规产品。经莲都区消保委调解协商,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包括医药费在内费用1000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网购商家未按承诺发货 消保委助力维权
自2021年4月23日起,青田县消保委陆续接到任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22名消费者的投诉,称他们在电商直播活动上购买了青田一企业生产的鞋子,超过45天仍未发货,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未按承诺发货属于违约行为,要求其尽快发货并赔偿损失。
青田县消保委第一时间约谈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据了解,该公司电商部开展直播带货活动,由于缺乏经验,未设置商品库存量,导致下单量超过实际商品库存,部分订单无法发货。青田县消保委工作人员一方面指导经营者主动联系消费者,安抚消费者情绪,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消除影响。另一方面建议经营者下架相关商品,避免消费者持续下单,同时抓紧生产,保质保量完成供货。最终,该群体性消费投诉得以妥善处理,双方达成和解。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消费者拍下商品并付款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经营者应当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由于经营者的过错造成商品超售无法按时发货,消费者既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