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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七放鞭炮“开门红”? 迎来的不是客户而是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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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对当事人处100-2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500元罚款。

  □ 记者 麻东君 通讯员 张楚玥

  本报讯 正月里,商铺开门营业都想讨个彩头,其中有一些人就会放几个爆竹,殊不知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这不,2月7日上午,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餐馆开门当天燃放鞭炮,迎来的不是客户,而是罚单。

  当天上午9时许,开发区公安分局水阁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时,突然听到一阵震耳欲聋的鞭炮声,遂立即寻找声源驱车前往,经实地走访排查,很快就在辖区遂松路某饭馆门口,发现空气中弥漫着浓烈的爆竹烟花味,同时门口堆着刚刚燃放完的礼炮纸屑。

  民警了解到,原来是餐馆为了庆祝开业,在年初七这天放起了鞭炮。店主刘某对其非法燃放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交代了其经营的店铺今日开业,为图吉利,抱着侥幸心理在店铺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实。随后,民警对刘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对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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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将面临处罚

  1、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对当事人处100-2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对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至1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在禁燃区域,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规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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