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直 一言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不管出售、购买还是窃取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标准都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且买卖个人信息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既可对犯罪人员起到严惩和震慑作用,也可对其他人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我们一方面享受着互联网、大数据等产业发展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也受其困扰。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变得“透明”,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遭泄露后被别有用心之人掌握,个人信息贩卖黑灰产业链、APP过度索权、大数据杀熟等一系列问题由此衍生,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愈演愈烈,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可见,打击“窃取、贩卖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已是势在必行。
近年来,我国已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款,在数字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中,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发展完善。此次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给个人信息配上了法律的“安全锁”,形成了对个人信息全面、彻底的保护。同时,也与目前施行的法律法规共同构筑起个人信息保护的“金钟罩”。
徒法不足以自行。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涉及14亿多人民群众的大工程,除立法规制外,还需多方联手协同共治。能够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多元而广泛,从政府职能部门到企业,任一关口把不严、守不牢、管不住都会出现严重后果。作为政府部门,应该主动作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指导、研判,牢牢把握“必要性”原则,使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作为企业、网络主体等信息采集方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监管和自律,借助防窃密、防篡改等技术手段筑牢“防火墙”,切实解决滥用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数据管理不力等问题。作为公民自身也要加强自身防范和隐私保护意识,了解信息泄露的风险,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敢于对非法信息采集行为说“不”。就监管部门而言,仍需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持续形成高压态势,让人民群众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