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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将被处罚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即时清除所饲养动物排放的粪便;
(四)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五)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
(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塑料制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