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阿姨这单快递并非通过正规的快递公司邮寄,而是由代理公司通过铁路运输。在这起纠纷中,快递代理公司没有邮寄快递的资质,因此不适用《邮政法》,也不属于邮政管理局的管辖范畴。”市邮政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在浙江省范围内通过邮政以外的渠道邮寄物品,遇到丢失或是损坏的情况,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他省份则按照不同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或是相关的法规进行赔偿。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者损毁,事先申报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申报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够确定实际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且事后无法确定实际价值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十倍的标准予以赔偿,但最高金额不超过八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