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文本上都有保价条款,即快递单上一般载明,寄件人在寄送快件时有权选择保价服务,未保价的快件毁损、灭失时,可约定最高赔偿限额或按照快递运费的几倍赔偿。记者注意到,徐阿姨收到的货运代理单上写着“货物遗失按货物实际价值或40元/公斤取低补偿,最高不超过200美元。”
那么,快递丢失、毁损后是否适用这些保价条款或是“行规”呢?对于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旸倩。
陆旸倩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起纠纷中,代理公司提供的代理单上虽然包含了限额赔偿的条款,但这是代理公司为了方便而预先拟定,约定的赔付内容事先也未与具体当事人进行协商,属格式条款。如果代理公司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格式条款可以主张无效。“最终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结合羽绒被实际价值以及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陆旸倩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