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漆划有中心黄色单实线的造路上行驶时,越过中心黄色单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此季某某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面过错,在该起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至设有连续弯道警告标志的危险路段时,未随时注意观察道路前方交通状况,降低车速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電、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故而夏某某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面过错,在该起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