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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第1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2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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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2 2 处州晚报 content_236886.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