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杂谈

以条例施行提升公民素质

  □ 庆元 吴永飞

  于今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旨在践行核心价值观,规范全市社会文明行为和提升公民文明素质水准。

  在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下,丽水社会文明水平和公民文明素质不断提升,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社会文明水平和公民综合素质已明显好于过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既是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丽水实践的一项工程,也是以“八八战略”引领“重要窗口”建设和“美丽花园”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看到文明创建工作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相较于一些城市文明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效,丽水的文明行为提升工作还需持续加强。尤其是在一些偏远乡村,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还不能令人满意。其实,乡村不仅是身体栖居之地,更应是心灵安放之所。

  针对上述问题,全市上下理当以条例为遵循,高度重视,及时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开展文明行为整治行动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时间表、路线图。坚持因地制宜、公民主体的鲜明导向,突出文明创建特点,以更加扎实有效的行动做好条例施行准备工作。

  就现阶段而言,全市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社会文明水准和公民素质也不一样。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准备工作中,各地应充分结合自身条件,突出重点工作,探索出一些因地制宜的好做法好经验,让文明行为成为丽水底色的美丽风景线。

  规范的文明行为和良好的公民素质,犹如阳光雨露,赋予城乡活力,滋润人们心灵,给人们以追梦的勇气和能量。当人们被激发出更多创造力与想象力,也能赋予城乡更加迷人的气质。

  文明是城乡的灵魂。社会文明水准高的城乡,总是充满着温度。一座城市或一个乡村的文明程度,涵养着居住于此的人,而他们也润泽着这座城或村。

  总而言之,以执行《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契机,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丽水必能稳步有序推进文明创建工作中突出问题治理,着力规范社会文明行为和提升公民素质,让人们在严格执行《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感受到美的熏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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