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俞文斌 通讯员 莲法
本报讯 丽水一环卫工人李阿姨在马路边清扫路面时,被突然掉落的广告牌砸伤住院,损失各项费用合计20多万元。
事后,李阿姨索要赔偿,却遭遇“踢皮球”:安装广告牌的原店主赵某和出租店铺的房东周某相互推诿,都认为自己不应当承当责任。李阿姨将赵某、周某告上法庭。
近日,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
店铺广告牌掉落砸中环卫工人
李阿姨是丽水某物业公司的环卫工人,2017年7月31日中午,李阿姨和往常一样在清扫马路。经过市区丽青路一空置餐饮店门口位置时,店铺的广告牌突然坠落,恰好砸在她身上,当场将其砸晕。
事发后,经热心市民帮忙,李阿姨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造成李阿姨各项费用损失20多万元。
2018年,李阿姨通过工伤保险获得部分赔偿。
房东和承租人都不愿意赔偿
“我被砸伤,这个店铺的房东和设置这块广告牌的人也有责任。”于是,李阿姨找到店铺房东周某和设置该广告牌的承租人赵某要求赔偿。
设置该广告牌的赵某已退租,坠落的广告牌是他在承租周某的店铺后设置的。在退租后,赵某未将广告牌整体拆除,只是拆除了其中的商标。赵某认为,其已将房屋退租,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退租时不拆除装修、装饰,对李阿姨被广告牌砸伤的后果不存在过错。
周某认为,其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不拆除装修、装饰是基于室内的固定装修、装饰,不涉及广告牌,该广告牌所有人、管理人仍为赵某,李阿姨受伤和自己没有关系。
赵某和周某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责任。无奈下,李阿姨将赵某、周某诉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房东和承租人都要担责
莲都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在退租时有对该广告牌安全性的注意义务,其拆除广告牌中商标的行为已对广告牌的整体安全性产生一定影响,故对广告牌坠落砸伤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周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在收回房屋时未对广告牌的安全性进行确认,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某在扣除其已享受的工伤保险可抵扣的部分损失,由赵某与周某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各赔偿原告损失69734.47元。
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赔偿李某50000元,周某赔偿李某6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