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吴启珍 通讯员 章胡巍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为进一步提升浙江职工疗休养获得感,我市出台《关于调整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市本级疗休养政策进行了调整。
《通知》显示,根据单位实际,在行政福利费允许的情况下,疗休养费用由原先的“不高于2000元/人·年的限额标准”提高到“不超过3000元/人·年的标准”。
同时,《通知》明确,职工在参加本单位疗休养活动时,经与单位工会协商同意后,可以带上家属,比如配偶、子女等一起参加疗休养活动。同时,明确家属的随同行为是商业旅游行为,不是单位的疗休养行为,随同家属必须和疗休养活动承办单位签订旅游合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自己承担费用,自己承担活动过程中的一切责任。
此外,新的市本级疗休养政策还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灵活规范安排职工疗休养。根据文件规定,疗休养时间仍为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允许在单位工会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职工可将原来一次性不超过5天时间的疗休养活动分2次以上来实施;疗休养活动须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实施或选择疗休养承办单位(旅行社)承办;疗休养费用由单位工会统一跟疗休养站点或承办单位(旅行社)结算,取消个人发票结算。
那么,《通知》发布前就已经报备或已报销的职工怎么办呢?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完成报备的职工,可按照原报备方式开展疗休养,在通知下发之日后报备的,须按照《通知》要求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或选择市本级职工疗休养承办单位(旅行社)承办。
另外,在《通知》下发之前已完成疗休养并已报销经费的职工,在单位行政福利费允许范围内,按照年度每人疗休养费用总额度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单位工会可以安排职工利用周五下午加周末小短假的方式进行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