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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动不得

龙泉一男子盗伐 红豆杉被判刑

  □ 记者 俞文斌 通讯员 邓春花 周侗

  本报讯 日前,龙泉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王某未经审批,雇佣工人盗伐红豆杉,被判有期徒刑。

  据了解,王某曾是龙泉市某村村党支部书记,对村里山场动植物资源分布情况较为熟悉。2012年4月至6月期间,王某未经审批,雇佣工人一同至山场内盗伐两株已被采伐的红豆杉树桩。接到村民报案后,龙泉市森林公安局传唤王某,并对案件进行讯问。做完讯问笔录后,王某因害怕违法采伐红豆杉被抓出逃外地。2012年12月,在逃至福建省浦城县期间,王某再次雇佣工人盗伐红豆杉。去年9月,王某回到龙泉主动投案。

  经鉴定,被王某盗伐的红豆杉系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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