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刘烨恒 通讯员 章璐璐
本报讯 6月11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跨域共享视频示范性庭审,对数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在莲都法院、云和法院设立庭审观摩点。这是市中院首次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举行巡回审判点跨域共享视频示范性庭审。
在本次庭审的几起案件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认为莲都、云和等地某些超市售卖的“云南白药”牙膏、“七度空间”卫生巾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通过公证取证方式保全了证据。
“大家可以对比一下,被告当事人所销售的牙膏,和注册商标商品存在包装物印刷质量差异、是否有水印等区别。”庭审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等焦点问题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两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原告云南白药公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当庭从产品外观、内部包装等方面比对了正品与涉案商品之间的差别,据此认定涉案商品均为假冒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综合考量侵权人获利程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密切影响侵权赔偿数额的因素,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事实;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7500元至95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像今天的案件中,其中一位当事人辩称只售卖了几支假冒牙膏,同样构成了侵权事件。”市中院速裁团队负责人丁悦琛说,“市场经营者往往认为自己只是销售,权利人应当找生产者索赔,但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只要侵犯了他人权益,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市场经营者,怎么样才能尽可能避免侵犯知识产权及无谓的诉讼?丁悦琛建议,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一定要本着为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加强采购审查,严把进货质量关,确保销售的商品必须是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
“特别是采购驰名、著名商标商品,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商品,要尽到高于普通商品的合理注意义务,主动审核供货方是否具有合法授权。”丁悦琛说,市场经营者要注意保存能够证明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采购合同、供货单位的资质文件、支付凭证、购货发票等。经营者如果发现所售商品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时,应立即暂停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降低侵权赔偿风险。